政策简介
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余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0元,18000元以上部分,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0元,18000元以上部分,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适用对象
序号 |
适用对象 |
操作 |
1 |
我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可自主选择购买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不得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病史等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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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序号 |
补助标准 |
操作 |
1 |
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日间手术、门诊特定病种、经审批的特药等合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余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0元,18000元以上部分,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0元,18000元以上部分,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政策过渡期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超过10%部分,由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赔付。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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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范材料 |
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 |
操作 |
1 |
在筹资期内缴纳当年保费。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时首次参保缴费的,从2021年1月1日享受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非在本方案实施时首次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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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咨询
办理单位 |
医保局 |
办理地址 |
涟水 |
办理时间 |
2023 |
咨询电话 |
13582338299 |
联系人 |
陈兆华 |